南通理工学院 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者:组织人事处(部)发布时间:2020-08-13浏览次数:1508

为落实教育部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教师[2016]3号文的精神,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鼓励规范教师下企实践锻炼,提高教师专业技能、实践教学能力和科技服务水平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并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实践锻炼对象

承担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教师,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. 3年企业工作经历。

2.获得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行业(与本专业对口或紧密相关的)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

3.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

4.具有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

5.有企业横向课题。

6.有授权发明专利。

实践锻炼五年为一个周期。

二、实践锻炼内容

1.了解自己目前所从事专业的生产、技术、工艺、设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,特别是新科技、新工艺的应用与发展。

2.熟悉和掌握一个企业或某企业的岗位工作过程,包括工艺流程、操作规范、标准、生产组织方式、相关岗位(工种)职责等基本情况,并有详细记录。

3.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,收集相关资料,形成教学案例、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选题,编写教材或专业实践指导书等。

4.积极开展技术咨询、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、技术转让,参与条件装备改造和工艺流程优化,与企业联合申报纵向科研项目、专利和科技成果奖等。

5.围绕专业建设需要取得非高校职称或资格证书。

三、实践锻炼组织与管理

1.人事处是教师下企实践锻炼的扎口管理部门,二级学院、教务处、科技与产教合作处是协管部门。

2.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实际,制订本学院教师下企实践锻炼计划,统筹规划安排教师下企实践锻炼工作。

3.教师下企实践锻炼时间可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,原则上利用寒暑假进行,如果教学任务安排人员有余,也可安排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时间下企实践锻炼。教师下企实践锻炼,每次不少于10天,五年内累计不少于6个月。

4.二级学院根据教师下企实践锻炼计划,提出拟安排下企实践锻炼的教师,由本人填写《南通理工学院教师下企实践锻炼申请表》(详细填写实践企业名称、实践时间、实践内容、实践预期成果等),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,报人事处审批。

5.教师下企实践锻炼期间,必须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遵守实践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,认真填写实践手册,以备检查和考核。

6.人事处、二级学院、教务处和科技与产教合作处对教师下企实践锻炼情况,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过程管理。

四、实践锻炼考核

1.教师下企实践锻炼结束后,认真总结,填写《南通理工学院教师下企实践锻炼考核验收表》。

2.企业对实践教师鉴定。

3.下企实践锻炼的教师考核验收时,必须完成教学工作方面中任两条和服务地方工作方面⑥至中任两条视为验收合格。

教学工作方面

提供可用于教学的来自下企企业的工程、管理等案例5-8个;

提供来自下企企业的结合生产实际的10-15个毕业设计(论文)选题;

与下企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编写实习指导书(2万字以上)一部;

与下企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写教材一部;

结合下企企业用人标准,与企业人员共同完成一项涉及教学内容的改革项目。

服务地方工作方面

⑥横向项目财务到账经费工科不少于3万元,文科不少于1万元;

⑦科技成果转让(化)一项,或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受到县、区级及以上领导批示(要有佐证材料);

⑧南通理工学院作为合作单位,与下企企业合作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一项;

⑨南通理工学院与下企企业作为职务发明,获授权发明专利一件,或在三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;

⑩南通理工学院作为合作单位,与下企企业联合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一项;

参加下企企业技术改造或技术研发项目,成绩突出,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(企业提供佐证材料,考核验收组认定)。

4.人事处会同二级学院、教务处、科技与产教合作处及相关专家组织考核验收。

5.教师下企实践锻炼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管理,并作为岗位分级、“双师双能”教师认定、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。

五、实践锻炼期间的待遇

1.工资待遇。经批准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,实践锻炼期间,视同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,按正常上班完成定额工作量标准发放。利用寒暑假分散实践锻炼的,按完成定额工作量标准及当月实际发生的天数计发。

2.差旅费。经批准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,实践锻炼企业不在南通市区内,每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,差旅费按进修标准报销。原则上住宿费每人每天80元,报销时凭相关票据,超额部分个人自理。在市区内实践的教师,每月给600元交通补贴。

3.对下企实践锻炼考核不合格的教师,扣发6个月工资岗位津贴的30%,同时不发放全年的绩效津贴。

4.接受实践锻炼过的离职教师,离职前全额偿还其实践锻炼期间的一切待遇,包括工资、津贴、补贴等。

六、其他

1.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2.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
附件1 南通理工学院教师下企实践锻炼申请表.docx附件2 南通理工学院教师下企实践锻炼考核验收申请表.docx